手机号码:135-33555552

座机号码:020-38870111转524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手机号码:13533555552

邮箱地址:3767388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合同担保析产

广州合同律师|谈关于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

导航: 律师团队精选案例

导航: 律师团队文集

导航: 律师团队简介

广州合同律师|谈关于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

法律意见2

学理认为,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形式拘束力意指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实质效力则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② 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而实质效力则源于合同的生效。我国《合同法》第8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就是关于形式拘束力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或者有效成立,或者无效不成立,区别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拘束力并无太多实益。但在合同已经成立, 但因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约定期限未届满,或者因未办理审批手续等原因未生效的情况下,区别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效力就有其积极意义。只有着眼于前述区分,才能准确理解未经批准的合同的效力。具体来说:

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未生效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非经协商或具有法定事由,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或解除合同。换言之,如果具有法定事由, 如一方具有《合同法》第54 条规定的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时,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是不具有实质效力。合同未生效属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别于有效合同,一方直接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应予以支持。

三是可以通过办理批准手续促成合同生效。未生效合同仍有通过办理批准手续而生效的可能,故也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直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亦不应予以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5-3355-5552

粤ICP备161284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4 Copyright © 2018 1353355555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