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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决议律师:谈股东同时提出决议可撤销或者不成立诉讼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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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决议律师:谈股东同时提出决议可撤销或者不成立诉讼的审理

法槌2

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出资未届履行期限的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同时,可能还提出该决议可撤销的事由,甚至可能提出该决议不成立的事由。

对是否具备可撤销事由,应当按照《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等进行审理。

对决议是否具备不成立事由,应当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审理,可撤销事由成立的,其结果与决议无效相同,可以直接判决决议不发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可撤销诉讼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决议不成立事由成立的,其结果也与决议无效相同,也可以直接判决决议不发生效力。

虽然股东请求的是确认决议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决议不成立的,考虑到决议无效和决议不成立的结果相同,从减少诉累考虑,可以适度发挥法官职权主义的作用,直接支持股东的请求,判决决议不发生效力。

是,应当将决议是否不成立作为案件的争点进行审理,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避免职权主义过度,损害被告的诉讼权利。虽然股东请求的是确认决议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决议可撤销的,也应当按照前述思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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