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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期限、诉讼时效

起诉期限、诉讼时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基本的起诉期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6个月,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则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算1年内,因不动产起诉的案件最长不超过20年,因非不动产起诉的案件最长不超过5年。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除一小部分特殊案由的案件,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20年,总体上看,民事诉讼的期限较长。

可见,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法定起诉期限差异较大,但也应当分别审查。当事人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若发现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可告知原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节点问题,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如有正当理由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此规定有点过于苛刻。首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能是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也可能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基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认知程度有差异或有不同的法律诉求,第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往往无法第一时间知悉与自身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的存在,因而有可能无法及时行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权。这要求主审法官在掌握案涉全部证据与了解案情后,厘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身份,并向相关人员释明诉权。而对一些较为复杂、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主审法官往往要到法庭辩论阶段才能对案件全貌有足够的了解,以向相关人员释明诉权。此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立目的在于有效解决行民交叉争议,保证司法效率与避免裁判冲突,允许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较为科学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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