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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与受理阶段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与受理阶段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与受理通常涉及到受案范围、受案条件、主管与管辖、当事人适格性、起诉期间、诉讼费用等。本文在第二章已对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范围进行过探讨,在此不作赘述。接下来,主要对受理起诉步骤中的其他关键要素进行详细分析:

(一)受案条件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即由同一个行政审判庭合并审理行政案件及与该行政案件有实质关联关系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具体指相关案件起诉至法院、被允许按照特定程序合并处理所必须符合的条件。是否满足该受理条件,首先决定相关案件能否进入法院的门槛,其次决定关联案件能否遵循特殊的程序进行处理。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决定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不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仅仅说明两个关联诉讼的原告诉权值得法院采用特殊的措施进行保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的设定涉及到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公共秩序的维护,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司法资源配置、司法价值追求等等,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第一层面上,两个互相关联的诉必须分别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即原告适格、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等,其中,行民交叉争议案件重点需要满足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否则,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可依附的主要诉讼,则启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无从谈起。第二层面上,关联案件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条件,比如争议实质关联性、诉讼主体重合或交叉、行政审判庭主管、管辖排除条件等等,才能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否则,如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行政仲裁前置的案件、违反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的案件或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可决定不予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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