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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冲突的协调

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冲突的协调

关于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协调规范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主要原因如下:

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需求。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服务中执行国家法律,采用的方式并非单一刻板,反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多元化的手段,主要表现在制定、实施数量庞大的行政性规定,具有行使行政裁量权、解释法律的性质。这可以理解为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故意把问题留给行政机关,由其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决定,也可以理解为立法机关无法预见未来而不经意留下的空白,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势变动而依据法律基本原则进行的行政释法。无论作出哪种理解方式,行政性规范必须符合宪法、基本法律的精神与原则。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积极对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时发现违反宪法或上位法律的抽象性行政行为,保证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合法性,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行政权能的目的。

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是立法权与司法权抑制行政公权、保护私权的手段。国家立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法律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比如加重被告举证责任、法院不得主动调取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等等,在立法的层面上切实构建监督公权力的明文机制。最高院则通过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指导意见等方式,就如何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问题向全国各级法院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要求各级法院需要加强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可以引用合法的行政性规定,这无疑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可以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提供了可行性依据,从而保证整个司法系统能更有效地发挥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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