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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依据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依据

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的交错重叠适用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依据方面的特点所在。如何把握两者之间在适用范围、法律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关系,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实践问题。

(一)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的冲突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同一个行政审判庭主持下合并进行的两个有相互关联关系的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主要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包括行政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程序性法律规范。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主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包括民事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程序性法律规范。然而,整个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又并非如上述所说的那样泾渭分明、单一简易。民事与行政两大类法律规范在调整范围、法律渊源、法律要件构成、法律效力等各方面存在差异,行民交叉案件中待证的法律事实常常以交叉重叠的形式出现,优先适用不同的规范进行认定、审理和裁判,往往产生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冲突在如下方面:

1.调整范围

行政法律规范以行政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这毋庸置疑。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行政法律规范具有渊源多样、内容庞杂、数量众多、体系复杂的特征。其中,行政性规定作为一种非正式渊源,是行政法律规范中较为特别的一种存在,具体指除了行政法规、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为了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制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知、通告、答复等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种非正式渊源占比数量庞大,在政府机关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很大作用,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显然,行政性规定也参与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但能否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成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依据?行政法律及最高院发布的相关文件的内容可见,法院可参照行政性规定对行政争议案件进行裁判。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当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发生重合时,法院又常有冲突性认定。例如,“陈秋河诉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陕西信丰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地方两审法院与最高院因对国务院及证监会发布的行政性规定的调整范围认定不一,对该案得出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

2.法律要件

法律通过对法律要件进行具体细化的确认与评价从而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最后达到调整社会活动的目的。那么,诉讼制度中关于法律要件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设计,不仅影响一方当事人需要付出努力的程度和诉讼代价、决定诉讼的结果,还关系到群众对法律信赖感的建立及司法权威的确立。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交叉冲突,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无法避免的适用性问题。而该两类规范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要求,对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的规定存在差异。民事诉讼法律规范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其中较为普遍的学说有“法律要件分类说”。该学说认为,为使当事人双方获得同等的保护,将事实纳入法律要件范畴中,从法律规范入手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则为了平衡诉讼权益根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被告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可以推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实质关联的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交叉重叠时,法院根据哪种规范来确定待证事实的法律要件及证明标准、如何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需要深入解决的冲突问题。

3.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律,位阶越高效力越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旦遇到审理依据的适用冲突时,往往根据冲突规范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阶来评价其效力和地位,比较选择效力位阶更高的法律。具体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发现被告行政机关常通过发布的大量行政性规定来指导实施执法工作、有的甚至直接根据行政性规定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一方面,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性规定并非法律的正式渊源,法律效力层次不高。其次,如前文所述,当行政附带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因选择适用行政还是民事法律规范,常发生调整范围、法律要件方面的冲突。根据什么标准对行政性规定展开效力认定及如何协调冲突,成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绕不开的难点。法院仅以法律效力位阶作为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的冲突协调标准,显然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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