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135-33555552

座机号码:020-38870111转524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手机号码:13533555552

邮箱地址:3767388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公司企业诉讼

其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案件

其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案件

“其他可以提起附带民事纠纷的情形”作为兜底性法律规范,弥补立法上列举式内容的不全,把目前较少发生的其他案件类型或随着行政权更广泛介入多样化的民事生活而出现新的案件类型也纳入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使相关立法更加全面、系统与科学。

经过上述论证分析,就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划分标准问题,为满足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和行政诉权有效保护的需求,任何可能对特定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权力措施,除非法律另外专门规定了适当的替代性救济途径,均应纳入到该制度的受案范围。那么,把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作为划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标准,内容直观明了、易于把握。对不予受理的争议作出列举式排除性规定,对应当受理的争议采取概况式的规定,尽量扩大受案范围,既有利于诉权保护,也最为贴近司法实践的需求。法院可以更准确地理解程序的适用标准,从而在司法审判的框架下充分发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关于减少“诉讼延迟”与“裁判冲突”、提高司法效率的积极作用。

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摘抄、转载,违者必究。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5-3355-5552

粤ICP备161284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4 Copyright © 2018 1353355555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