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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清算破产

广州破产清算律师|谈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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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产清算律师|谈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衔接问题

破产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要依法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 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实务问题}

关于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衔接和适用,实务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

从实践情况来看,债权人在强制清算原因与破产原因竞合的情况下,更倾向于申请强制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十四: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的相关规定,据此,部分强制清算案件即使是在符合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由于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也不再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是直接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由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由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并不会产生上述后果,因此,在债务人同时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 债权人坚持申请强制清算的动力主要在于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可向相关主体继续要求承担责任, 从而避免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不能全额受偿的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债权人正常的风险损失被不当转嫁给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对此,除本条对程序适用作出限制性规定外,此次会议纪要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 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予以明确和缩限后,将使无法清算后责任的承担更加公平合理,从而引导债权人更加理性地行使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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