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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清算破产

广州破产律师|谈破产程序中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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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产律师|谈破产程序中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如何确定

破产

[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确定及责任] 要合理区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在委托审计、评估等财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 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但是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上述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问题]

关于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问题,除本条规定外,在实务中还应当注意加强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聘用行为的监督。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辅助其履行职责,虽为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范畴,且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对债权人利益影响重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3 条的规定,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对于本条规定的管理人聘用审计、评估机构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管理人的聘用过程中加强监督。从实践做法来看,有的法院允许债务人、若干债权人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在法院技术室、监察室、民二庭派员监督下,通过规范的招投标程序,由管理人在法院的入册机构中竞争选聘相关中介机构,有的地方则是允许债权人派代表监督管理人聘用的过程,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强化了债权人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监督。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债权人权利保护与破产程序效率的相协调问题,避免因过于注重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程序要求,降低了破产程序财产管理事务的效率性。

二是对管理人聘用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费用进行监督。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的规制的相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主要是因为管理人聘用非本专业人员产生的费用作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这实质上是以债权人清偿收入的减少为代价的,故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种类、内容、数额及其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开支而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债权人认为某项破产费用支出不真实或者不合理的,可以提出异议; 必要时,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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