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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清算破产

广州破产律师|谈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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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产律师|谈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

破产

要切实落实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保全措施应予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应当中止、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交付管理人等规定,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信息共享与整合,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相关人民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措施或者拒不中止执行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该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未侬法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移交处置权,或者中止执行程序并移交有关财产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侬法予以纠正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其违法审判责任线索。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关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参照上述具体操作规程,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以便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实务问题】

为避免债务人财产在解除查封移交管理人或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期间被不当处分,损害债权人利益,实践中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一,管理人与采取查封措施的单位做好协调,在解除查封措施的同时,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被查封的财产,或者管理人依法申请受理破产的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范债务人财产脱保后流失的问题。

第二,对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查封措施解除或者查封财产移送的规定,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的移送处置函件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予以处置。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又裁定驳回申请人破产申请的案件,涉及债务人财产恢复查封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避免债务人财产在尚未恢复查封期间流失,侵害债权人利益。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又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该法院在作出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同时,应当通知对债务人财产已解除保全措施的各人民法院恢复保全措施。在己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通过以上方式,维护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者的权益,并避免恶意利用破产申请达到解除他人财产保全措施,在驳回破产申请后自己再抢先进行财产保全的欺诈行为。对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债务人财产恢复查封问题,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实践中应严格适用上述规定, 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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