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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律师|公司债权人能否以实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出资人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2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26 条第1 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对名义股东对外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对公司债权人能否请求实际权利人承担责任未作规定。对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股东身份,实际权利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系合同关系,其本人并非公司股东,从法律上讲对公司并不负有出资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实际权利人并不具有股东资格,但通常来讲,实际权利人与名义股东约定出资义务由实际权利人而非名义股东履行。当公司债权人知晓名义股东仅系代实际权利人持股时,其直接要求实际权利人承担责任,既未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也未加重实际权利人的责任,符合实质公平原则。

这一问题分歧较大,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待日后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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