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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代表诉讼律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应具备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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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代表诉讼律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应具备的起诉条件

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中,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提起无益的诉讼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确有必要对原告股东资格条件作相应限制。各国立法例多对原告股东持股期限、取得股权时间、持股数量等提出相应要求。

我国法律也对股东代表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相应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数额等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适格股东,即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针对持股期限和持股数额均提出了要求, 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则解释了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本条纪要则进一步明确了取得股权是在不法行为发生前还是不法行为发生后并不影响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公司法》第151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以及本条规定相结合,构成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完整要求。

降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门槛

限制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资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少数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然而,如果该限制不必要地阻止了绝大多数股东的起诉权利,则阻碍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际适用,违背了设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初心。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欲实现购买诉讼显然非常困难,故要求股东在不法行为发生时已经持有公司的股权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并无必要,反而使股东正当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虽然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股权转让较为自由,但法律已经限制了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从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两方面防止出现非股东通过受让股份或持极少股份槛用代表诉讼诉权的情况。单就持股数量要求来说,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数额要求是比较高的。例如,韩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数量也有要求,但只要求千分之三以上。而现代股份公司发展趋势就是资本额越来越庞大,股权越来越分散,满足这一持股数额要求本身就已经增加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难度。如果再要求股东取得股权的时间必须在针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前,显然不利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鉴于我国目前股东代表诉讼适用还不广泛,需要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通过这种诉讼形式维护公司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明确了股东何时取得股权不影响其原告主体资格,降低了股东代表诉讼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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