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135-33555552

座机号码:020-38870111转524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手机号码:13533555552

邮箱地址:3767388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金融理财证券

广州票据债权债务律师|对末作质押背书的有关票据权利的司法认定

导航: 律师团队精选案例

导航: 律师团队文集

导航: 律师团队简介

广州票据债权债务律师|对末作质押背书的有关票据权利的司法认定

票据

根据票据文义性,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表现于票据之上的票据债权债务,均依票据上的签章或记载的文字予以确定。同时,质押背书作为非转让背书的一种,质权人须依质押背书取得对票据的占有,从而取得一定的票据权利。

案例:弓长岭矿山公司在将票据质押、交付其开户行工商银行弓长岭支行时,没有作质押背书,该汇票就不发生质权设立以及该支行为质权人的证明力,该支行也不能仅以该汇票为依据,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汇票被拒绝付款后,工商银行弓长岭支行将汇票又退还给弓长岭矿山公司,主动放弃对质物的占有。鉴于工商银行弓长岭支行既不主张票据质权,又非持票人,票据上亦无其为质权人的记载,根据票据的文义性,弓长岭矿山公司作为该示据记载的最后的持票人,应认定其享有票据权利。

该汇票签发于1997年3月12日,属于旧版汇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关于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开户行受理汇票处理手续的规定,该汇票的最后签章形式符合该结算手续的规定,不应认定为空白背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5-3355-5552

粤ICP备161284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4 Copyright © 2018 1353355555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