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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票据债权债务律师|对末作质押背书的有关票据权利的司法认定
根据票据文义性,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表现于票据之上的票据债权债务,均依票据上的签章或记载的文字予以确定。同时,质押背书作为非转让背书的一种,质权人须依质押背书取得对票据的占有,从而取得一定的票据权利。
案例:弓长岭矿山公司在将票据质押、交付其开户行工商银行弓长岭支行时,没有作质押背书,该汇票就不发生质权设立以及该支行为质权人的证明力,该支行也不能仅以该汇票为依据,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汇票被拒绝付款后,工商银行弓长岭支行将汇票又退还给弓长岭矿山公司,主动放弃对质物的占有。鉴于工商银行弓长岭支行既不主张票据质权,又非持票人,票据上亦无其为质权人的记载,根据票据的文义性,弓长岭矿山公司作为该示据记载的最后的持票人,应认定其享有票据权利。
该汇票签发于1997年3月12日,属于旧版汇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关于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开户行受理汇票处理手续的规定,该汇票的最后签章形式符合该结算手续的规定,不应认定为空白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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