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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领域的商事侵权问题之一: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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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领域的商事侵权问题之一: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的侵权责任

期货

期货交易保证金,是期货交易者为担保期货合约买卖或履行实物交割,按照规定的标准而交付的资金。从不同的缴纳主体而言,分为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以及客户向期货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本文仅讨论对客户缴纳的期货交易保证金的侵权行为责任)。

客户向期货公司指定账户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属于信托资金性质,所有权仍属于客户本人。客户的保证金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由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在实际案例中,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的主体可以是期货公司、通过非法手段盗用客户交易账户的期货公司以外的第三人。

期货公司侵占行为表现形式包括:假借客户的名义用客户的保证金为自己买卖期货;从客户的账户中挪用资金为期货客户买卖期货;直接挪作他用。第三人侵占行为一般是利用期货公司管理上的疏忽,盗取客户的姓名、账号、密码等信息获取客户的保证金。

上述行为均因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法规,侵占客户对保证金的支配权而应当承担退回资金并赔偿损失(一般为占用资金的利息)的法律责任。于此同时,期货公司基于与客户之间的期货经济合同,负有对客户资金进行合法、善良管理的合同义务,只有在客户的指令下才能提取保证资金,否则,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返还资金、支付利息、追索责任的必要费用等等,需要合同就此有明确约定。故此,期货公司侵占客户的交易保证金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

原创声明:作者余晓辉律师,文章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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