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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托律师|信托关系之外的当事人提供承诺文件性质,可以认定为保证!

信托1

[增信文件的性质]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务问题]对于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性质认定,除了保证和债务加人两种类型之外,能否认定为在第三方与债权人之间成立独立的合同关系,还存在讨论的空间。通过梳理目前案件审理中的合同文本约定的具体情形,总体上看第三方增信文件均可以归入保证或债务加入两种类型,但由于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现有案件审理的情况未必能够反映出交易实践中的全部,本条规定使用了"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表述,并未断言不构成保证即构成债务加入,其目的是为保持本条规范内容的开放性,对此审判工作中应当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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