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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场外配资合同纠纷律师|用资人的过错与投资损失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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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场外配资合同纠纷律师|用资人的过错与投资损失承担问题

法律意见1

场外配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以用资人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形居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法院需要确定分担的损失主要是用资人的投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对于用资人的投资损失,仍应依配资方和用资人各自过错程度来确定。根据前述,配资方是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但这并不意味着用资人没有过错。用资人的过错在于追求高额收益,在不符合在证券公司正规融资融券要求或者不满足于正规融资融券的配资比而要求更高杠杆的配资比例,其与场外配资方签订合同,也就表明愿意承担更高的本金亏损风险。基于以上考虑,本条规定,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这仅适用于配资方不存在其他过错加重的一般情况。为体现损失承担与过错承担相适应的情形,对于投资损失的承担,本条还专门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一是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是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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