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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律师|证券公司实施的强行平仓正当性的司法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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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律师|证券公司实施的强行平仓正当性的司法审查规则

证券

对于投资者而言,强行平仓是其证券、期货交易亏损到一定程度后由资金或信用提供方实施的最为严厉的风险控制措施,一旦被强行平仓,投资者再无交易机会,损失惨重。对于无效的配资合同,配资方的强行平仓行为当属无效,不存在其强行平仓行为是否恰当的问题。因此,主要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判断证券公司在合法的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强行平仓行为是否恰当问题。

融资融券业务是股票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虽该业务模式中包含强行平仓的风险控制措施,但现有证券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证券公司强行平仓措施的行使方式予以规定。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26条对此也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其法律层级较低。强行平仓概念来源于期货交易领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4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 - 41条还专章规定了强行平仓责任。我们认为,融资融券交易在性质上与期货交易同属证券信用交易的方式,其强行平仓规则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参照上述期货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有关期货经纪公司不当强行平仓责任纠纷案件中所确定的规则,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证券

公司强行平仓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1.证券公司实施强行平仓的法定条件: (1)客户保证金亏损到约定程度;(2)证券公司应以适当方式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 并留有一定期限;(3)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补交担保物(4)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只有在上述四个法定条件全部成就的情形下,证券公司才有权强行平仓。证券公司违反上述条件强行平仓的,应当承担过错强行平仓责任。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合同约定突破上述条件的, 应认定有关条款元效。

2. 证券公司的强行平仓方式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强行平仓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强行平仓责任。即使在极端单边下跌行情下,证券公司也应严格按照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否则,造成客户损失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违反上述条件强行平仓的,应当承担过错强行平仓责任。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合同约定突破上述条件的, 应认定有关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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