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135-33555552

座机号码:020-38870111转524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手机号码:13533555552

邮箱地址:3767388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金融理财证券

广州场内配资律师|证券融资融券合同效力的司法判断问题

导航: 律师团队精选案例

导航: 律师团队文集

导航: 律师团队简介

广州场内配资律师|证券融资融券合同效力的司法判断问题

法槌

场内配资即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较充分的监管条件。《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因此,券商依法与客户签订的场内配资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实践中,有的券商通过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突破了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者准入门槛,对客户资产低于50 万的客户开展了互联网的小额质押融资。对于这一类融资融券合同,我们认为,主要应以证券监管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文件为依据,将部门规章和自律监管文件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导人到《合同法》第52条第4项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文义之中,认定违反监管部门关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融资融券合同无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5-3355-5552

粤ICP备161284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4 Copyright © 2018 1353355555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