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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配资合同律师|谈银行、信托公司配资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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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配资合同律师|谈银行、信托公司配资合同效力问题

法律意见

银行开展配资业务的主要形式是股票质押贷款和运用客户委托理财资金认购结构化信托产品优先级份额。股票质押贷款属于银行正常信贷业务,合法有效;银行运用委托理财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产品,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其与信托公司之间签订的有关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结合信托合同的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除上述两种业务方式外,也不排除有些银行的信贷资金和自营资金违规入市的情况。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和自营资金违规人市在我国被严格禁止,银行违规与投资者签订的此类配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信托公司开展配资业务的有关合同效力问题,相较而言情形更为复杂。依据现有信托法规,我国的信托公司实际上是一个金融平台,信托账户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法律属性赋予了信托公司独享的业务优势。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属于信托公司正规的证券投资信托方式,也称阳光私募,其投资收益和风险不分层,依法成立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应属有效。

对于在本轮股市剧烈波动中引发巨大争议的结构化信托和伞形信托合同效力问题, 我们认为,对于具有股票配资功能的结构化信托和伞形信托合同,应当认定为场外配资合同,在信托公司未取得融资融券国家特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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