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135-33555552

座机号码:020-38870111转524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手机号码:13533555552

邮箱地址:3767388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国际贸易仲裁

广州外贸律师指导起草国际贸易仲裁申请书

导航: 律师团队精选案例

导航: 律师团队文集

导航: 律师团队简介

广州外贸律师指导起草国际贸易仲裁申请书

律师

案情简介:广州外贸律师李律师指出,本案是因外贸居间争议而引发的涉外仲裁,案情比较复杂,律师团队调查了解所有案件细节后,和外国客户共同确认诉讼策略,提请国际贸易仲裁。但仲裁申请书版本极简,有利于仲裁庭快速了解案情,形成第一印象,关于案件过程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团队以代理词的方式,予以详细说明。现将仲裁申请书分享给各位律师小伙伴们。

国际贸易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MOHAMED****,国籍:孟加拉现住地:比罗杰布尔。

仲裁代理人:李大伟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533555552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1做31层

被申请人(1):丁**,男,汉族,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美

被申请人(2):****包装有限公司

负责人:丁**

地址: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610号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裁令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30,690.39美元(按提请仲裁时汇率1美元=6.5148人民币折算为:1,502,901.75元)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自申请人提请仲裁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

2、裁令二被告共同向申请人赔偿律师费、公证费共计86,700.00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MOHAMED****接受货品买受人EQUE PAPER MILL指派,作为居间方负责采购造纸机器,约定:申请人MOHAMED****的居间费、差旅费、机械安装费、运费(上述费用以下简称:佣金)等从买受人支付的总货款扣减,EQUE PAPER MILL不再另外支付费用。MOHAMED****居间采购广东省外贸开发有限公司造纸机器,价款7,366,717.00人民币,买受人EQUE PAPER MILL实际支付1550,400.00美元货款,广东省外贸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1550,400.00美元货款发票。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广东省外贸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被申请人取得申请人282890.39美元佣金债权,于2016年2月25日前无条件支付申请人199005.69美元,自2016年12月6日起四个月内无条件支付申请人31684.70美元。被申请人一直拒绝履行约定义务。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此致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6年3月  日

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清单一式三份

国际贸易仲裁申请书范文

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对象及证明内容

原/复件

页码

1

DeedofBusiness(居间服务协议)

原告提供

申请人居间服务关系

复件

1-4

2

COMMISSION AGREE-

MENT(申请人与广东外贸开发公司关于货物买卖及佣金的约定)、货款发票

原告提供

申请人佣金债权实际发生

复件

5-9

3

CERTIFICATE OF

DELCARATION、协议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债权转让协议)

原告提供

债权转让关系及其内容

复件

10-

13

4

律师费、公证费

原告提供

维权支出

复件

14








补充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来源

证明内容

原/复

1

孟加拉国税所得税证明公证件

申请人

申请人是**PRODUCTS的责任主体

复件

1

2

2

(Guangdong foreign trade imp.&export Corp)合约

申请人

仲裁前被申请人丁**承诺支付申请人的款项未兑现

复件

3

3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特444号案中,丁春亮的申请理据和生效裁判文书

申请人

丁**否认签署并主张《协议书》Agreement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理由不成立。

复件


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特443号案中,丁春亮的申请理据和生效裁判文书

申请人

******有限公司否认签章并主张《协议书》Agreement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理由不成立。

复件


5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仲裁律师费支出

复件


提交人:                                                               提交时间:2017年8月 1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5-3355-5552

粤ICP备161284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4 Copyright © 2018 1353355555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