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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析产

​广州合同律师传授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兼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案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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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律师: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兼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典型案例

引言: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本典型案例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兼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典型案例,应积极将被告股东追为连带被告。

起诉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

委托代理人:李大伟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

联系电话:010-588****1

住所: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路****

被告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白****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0

被告三:白****,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

被告四:孔****,女,汉族。

地址: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路****被告五:****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

联系电话:1369****0

住所:南漳县城关镇青****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以上被告按连带责任返还原告本金1****0元及约定收益****元,赔偿以1****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2016年****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以上金额共计:100****元。

事实理由:

     2016年8月25日,原告:陈****(甲方、出借人)、被告五:****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借款人)、被告一: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丙方)三者之间签署《借款及服务协议》(合同编号HYNZ1556****5)约定:借款本金数额1****0元,期限:2016年****4日止,年华利率为百分之六。借款用途:补充借款人旗下两块土地出让金及其后期开发支出;借款人有机谷工程支出等。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丙方)提供风险保证金担保。被告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提供了担保。

同日,被告一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上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POS机收取原告陈****1****0元款项;原告出借资金届满后本金1****0元及其预期收益****元未被返还,各被告失联。为保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10月17日

附:本诉状及证据清单一式六份

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来源

证明对象及证明内容

原/复

页码

1

《借款服务协议》

原告

借贷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借贷资金支付事实;连带担保责任关系。

复件


2

银行转账流水单、收据

原告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原告陈****1****0元款项

复件


4

北京****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企业信息公示

原告

****、孔****系被告一股东;广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经营资质。

复件


5

****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贷案卷

原告

股东孔****个人财产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混同

复件


提交人:                 提交时间:2016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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