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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险律师:保险代位权应当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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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险律师:保险代位权应当如何行使

--众**汽车保险股份冇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唐**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再审审查案

保险

裁判要点:

在购车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试驾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的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向消费者主张保 险代位求偿,因消费者在事故中属于被保险人,人民法院对保 险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8371号民事裁定(2018年3月30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X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7日,唐**为购买车辆,与汽车销售商深 圳市安信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签订《新车试乘 试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试驾过程中如造 成车辆损坏以及其他过失(如第三者伤亡)。一切费用概由驾驶 人员负责,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随后,唐**驾驶 粤BR9T46号牌车辆在安信公司指定的试驾路线试驾,安信公 司工作人员甘某始终坐在副驾驶位陪同并进行相应的操控指 示。试驾过程中,唐**因紧急避让行人,车头与墙壁发生碰 撞,后失控车尾与墙壁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工作人员甘 某及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唐**操作不当承担 事故的全部责任。

试驾前,安信公司为粤BR9T46号牌车辆在众**汽车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众**公司)处投保了交强 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众**公司在向事故受害人承担全额保 险赔付并支付车辆维修费之后,以根据《协议书》约定和交警 部门认定的结论对试驾人唐**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为由诉至 法院,请求判令:唐**赔偿众**公司在本案中实际赔付的商 业保险费用121114.82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50号民事判决:唐**应向众** 公司赔偿损失121114.82元。宣判后,唐**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5) 深中法商终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50号民事判决,驳回众** 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众**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髙级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 (2017)粤民申8371号民事裁定,驳回众**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关于唐**作为被保险车辆的试 驾者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问题。根据众**公司的《机动车商业 保险条款(2011版)》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 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 中发生意外事故.....”“车辆损失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 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 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等内容中可知,被保险人所允许的合 法驾驶人与第三者是有区别的,即并不是同一人,经被保险人 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也是被保险人。故唐**作为被保险人安信 公司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符合上述被保险人地位的界定,是 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二、关于众**公司在承担保险赔付 责任后,能否依《协议书》的约定向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 权的问题。在本案中,尽管安信公司与唐**签订的《协议书》 有“试驾过程中如造成车辆损坏及其它过失,一切费用概由试驾 人员负责”的约定,但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加重唐**作 为消费者一方的责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众**公司以该条款 为由主张代位求偿,法院不予支持。

(合议庭成员:丁海湖、刘涵平、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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