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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析产

广州抵押权律师: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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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抵押权律师: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无效

---谈元亨曦地公司、青岛天一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2017) 最高法民申2340号]

抵押

元亨曦地公司与信恒基公司、青岛天一公司签订《借款补充协议)) ,约定: 元亨曦地公司以其名下的三块土地使用权为信恒基公司向青岛天一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于续。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合同签订后, 双方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在此情况下,青岛天一公司无权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行使优先受偿权。虽然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青岛天一公司无权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在主合同即《借款协议》和从合同即《借款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元亨曦地公司对因此给青岛天一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元亨曦地公司在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的一定范围内对信恒基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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