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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析产

广州买卖合同律师强调:公司买卖合同争议,签发解除函,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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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卖合同律师强调:公司买卖合同争议,签发解除函,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聚**公司与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 最高法民申1049号]

合同

2010 年12月23日,聚**公司与七**公司订立 HG 型单晶炉合同书上约定七**公司向聚**公司供应三种型号单晶炉共计63 台,价格5286 万元,分三批供货,设备发货前,七**公司应至少提前15日通知l 聚**公司支付本批次货款的30%,2011年7月1日,聚**公司向七**公司发函称,按合同约定七**公司应在2011 年5月底交付30台设备,因七**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聚**公司也没有收到书面发货通知书,故主张取消合同。同日,七**公司回函认为,七**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取消合同。聚**公司向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七**公司返还合同预付款1065万元及利息。

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七**公司在收到聚**公司的解除通知后未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本案仍需要对聚**公司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进行审查。因七**公司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聚**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故判决驳回聚**公司的诉讼请求。聚**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聚**公司主张七**公司未对其发出的解除通知提出异议表明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的观点能否成立,还应审查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法》第93 条第2款、第94条规定的情形。《合同法》第93条第2 款规定的是合同的约定解除,而本案合同并未对此作出约定,双方也未达成解除合同的新的合意,因此本案不存在约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是合同的法定解除。从聚**公司的主张看,其是以七**公司不按期交付货物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因此本案应当审查该情形是否存在,以判断聚**公司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经审查,七**公司从2011年5月初即开始多次通知聚**公司交忖第二批货物的发货款,而聚**公司一直未支付,已构成违约, 七**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 此种情况下聚**公司无法定解除权,其向七**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聚**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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