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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律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些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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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律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些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企业律师

(一)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某夫妻二人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股东为麦某、陈某和苏某,麦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麦某代表东亚公司与大岭山房地产公司、颜屋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750亩土地进行开发。随后,麦某以东亚公司的名义陆续向该土地投资项目支付1010余万元。2004年1月,麦某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终止履行上述合同,并以长新公司(股东为麦某夫妻二人)名义重新与颜屋村委会和大岭山房地产公司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又以长新公司等多个公司名义支付土地开发相关款项。2005年6月,麦某与陈某用两人共有厂房做抵押,以东亚公司名义贷款660万元,用于长新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经营活动。2006年4月,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指控麦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同年8月,麦某提前偿还上述尚未到期的贷款。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东亚公司登记的股东有三人,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东亚公司注册资金、增加注册资金以及经营期间的主要资金均由麦某提供,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麦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故于2018年1月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法院宣告被告人麦某无罪的生效裁判。

(三)典型意义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些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难点问题。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从认定有罪到宣告无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该案对于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保障力度,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企业家依法经营企业和办案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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