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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谈某公司诉武汉某光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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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谈某公司诉武汉某光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竞争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武汉某光公司为提高该公司智能公交软件“车来了”APP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准确度,指使员工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深圳某米公司公交信息查询软件“酷米客”APP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将数据用于“车来了”APP软件并对外提供给公众查询。某米公司以某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因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某米公司和某光公司在提供实时公交查询服务软件的服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某光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并且无偿使用某米公司“酷米客”软件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5月,依法判决某光公司赔偿某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诸多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若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数据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信经营,最终势必损害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该案通过精准界定正当与不正当使用信息,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由竞争和公平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保护了民营企业的新型财产权益,树立了对行业的正向激励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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