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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律师: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如何认定资本显著不足及其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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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律师: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如何认定资本显著不足及其严重后果

资本

资本显著不足,从理论上来说,包括公司成立时资本显著不足和经营过程中资本显著不足两种情形。公司成立时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在行政机关登记的股东资本实缴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成立时资本显著不足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但由于除特殊行业设立公司需要政府审批外,绝大多数行业是不需要政府审批的,公司成立时登记备案就行。因此,从审判实践来看,还没有因为公司成立时资本显著不足而否定公司人格的案例。不过,民商事审判纪要公开征求意见稿写明,资本显著不足包括公司成立时资本显著不足和经营过程中资本显著不足两种情形。在本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提出,作为否定公司人格基础的资本显著不足,在我国只可能发生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而不会出现在公司成立时。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正确的,纪要予以了采纳,删去了公司成立时资本显著不足这一情形。

审判实践中,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对此,有三点需要强调:

第一,不匹配必须达到"明显"的程度。这是因为,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是否相匹配,主观性很强。一旦掌握不当,而轻易否定公司人格,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是致命的打击。原则上,市场的情况由市场来判断,发生纠纷时,不轻易否定公司人格。只有发展到一般人都认为是"明显"不匹配的程度,才能否定公司人格。至于何为"明显一定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第二,在判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是否"明显"不匹配时,还应当有时间要求。换言之,如果只是一时的"明显"不匹配,即使不匹配的程度达到了"明显"的程度,这时也不宜轻易否定公司人格。我们认为,应该是"明显"不匹配达到了一定的时间段,才能认为是公司故意为之。否则,可能因为是短期经营方面的原因。如果如此,则不能否定公司人格。

第三,公司主观过错明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本显著不足,表明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 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审判实践中,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不应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混淆,因此在适用时应当慎之又慎,应该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实务问题]

在资本显著不足的场合,很可能同时出现"人格混同" "过度支配与控制" 。因此,在审理债权人提起的否认公司人格案件时,要看具体案件与否认公司人格的三种典型情形哪一种更吻合,用最相近的情形处理,这样说理更充分。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不少否定公司人格案件在论述理由时,"人格混同" "过度支配与控制"都用。我们认为,从加强说理性来说, 也没有问题。但是,无论用哪一种情形说理,者15应说透。在适用资本显著不足否定公司人格时,还需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这个度就是《公司法》第20 条第3款的规定。

换言之,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本显著不足, 一定要达到"滥用"的程度, 一定要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只有这两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资本显著不足,从而判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资本显著不足的场合,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都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没有参加公司经营的股东, 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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