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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律师: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如何认定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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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律师: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如何认定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与控

公司

过度支配与控制,是指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公司一旦被某一股东滥用控制权,就不再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其独立人格就会沦为工具,如仍然恪守公司独立人格,就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此时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审判实践中, 在多个关联公司由同一人、夫妻、母子或者家族控制的场合,如果发生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公司债权人提出公司某一样股东存在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就应该重点进行审查是否存在滥用控制行为的情形。以下情形, 一般可以认定为滥用控制权:

l .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输送利益。这里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母公司的控股公司。这里的输送利益,是指利益输送没有合同依据,之所以要输送利益,纯粹是因为某一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的结果。既然是在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相互输送利益,表明无论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都没有独立的意思, 财产也不独立,这时就应当否定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人格,让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方公司,损失由另一方公司承担。本来,按照交易的规则,收益该归哪个公司就归哪个公司,损失该由哪个公司承担就由|哪个公司承担。如果存在收益永远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公司承担的情形,表明公司的某一股东温用控制行为,表明母公司和子公司没有独立的意思,财产也不独立。这时就应当否定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人格,让槛用控制权的股东对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 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之所以能够发生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原公司的某一控股股东"槛用"公司控制权。

4 . 先解散公司,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从而逃避原公司债务。这种情况现实中还不少见。当然,这里的解散公司肯定是不规范的,没有经过清算程序。这种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直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其他情形。实践中,上述4 种情形不能包括滥用控制权的所有情形,肯定还存在各种各样的滥用控制权的行为,所以需要有一个兜底条款。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纪要在本条第2 款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类型中横向否认的典型情形。横向否认,指的是控制股东控制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其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相互否认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相互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我们经常谈到的人格否认,指的是纵向否认,即否定公司人格,否定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横向否认则是不限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是对控制股东控制下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相互否认人格,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从《公司法》第20 条第3 款的规定来看,指的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谈到本条第2 款规定的情形,即公司之间相互否认人格。

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如果没有这一规定,对本条第2 款规定的情形很难处理。有鉴于此,本着从问题意识出发的纪要起草原则,根据《公司法》第20条特别是第3 款规定的精神,纪要对此作出了规定。我们相信,这一规定,必将统一审理这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从而为公正审理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将为公司法的修改提供法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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