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135-33555552

座机号码:020-38870111转524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手机号码:13533555552

邮箱地址:3767388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股东股权股份

广州股东权利律师:谈涉及婚姻、继承关系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导航: 律师团队精选案例

导航: 律师团队文集

导航: 律师团队简介

广州股东权利律师:涉及婚姻、继承关系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法院裁判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继承人无须其他股东同意可以当然成为股东,不受股权对外转让中过半数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中,对配偶是否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实务中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对公司须有共同的经营理念,须有合作的基础,但是股东与股东配偶不一定有共同理念,未必能够合作融洽,如果股东不同意而强行让配偶进入公司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甚至公司僵局,影响公司存续和发展。司法优先保护股东优先权,让股东决定是否同意配偶进入公司,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在(2017)粤01民终480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生效判决即采纳了此种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离婚财产分割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因涉及配偶身份利益,有别于一般股权对外转让。法律不仅需要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更需要保护特定身份利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5-3355-5552

粤ICP备161284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4 Copyright © 2018 1353355555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