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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律师:股东知情权不可剥夺,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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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律师:股东知情权不可剥夺,应予保护!

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该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保护。《公司法解释四》针对适用该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结合诉的利益原则,通过第七条明确了股东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

二是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

三是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了规定。五是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作了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

如在(2017)粤01民终1171号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认为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上诉人为股东,即其可享有股东权利,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2017)粤01民终5896号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认为依据公司章程8.6规定,上诉人享有要求公司配合安排其指定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权利,应予支持。民事主体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是法定权利,上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本案各项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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