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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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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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汇票律师:汇票贴现纠纷,权利人背书汇票后被拒付应以合法理由起诉
引言:民间汇票贴现,背书人于被背书人为追求贴现利息,往往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背书转让汇票,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此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严重的情况下构成犯罪。那么,权利人背书转让汇票后被拒付,如何挽回自己丧失票据利益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文提供起诉案例,该案例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已经执行完毕,法言法语的表述参考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室
被告:江苏****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住所:江阴市澄江东路****
被告:徐****,江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江阴市澄江东路****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江苏****化工有限公司支付4****00元票据转让金,及以4****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被告徐****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1月8日,原告将依法取得两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其一:票据号码:1 305791012016 20181030 279****136,票据金额:贰****万元人民币,汇票到期日:2019-04-30;其二:票据号码:1 304336011262 20181102 28209427,票据金额:贰****万元人民币,汇票到期日:2019-05-01.,背书转让给被告,被告用以支付货款,但被告应向原告付汇票对价而未付。
另,被告徐****是被告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独资人,认缴出资额1****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02月0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徐****应对被告江苏****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此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11月 日
证据清单
编号 | 证据名称 | 来源 | 证明内容 | 原/复 | 页 |
1 |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电子回单 | 原告 | 原告依法取得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原告将两张共计****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被告,被告持有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权益。 | 复件 | |
2 | 微信聊天记录 | 原告 | 被告监事周金练代表被告公司与原告工作人员交涉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事宜; 被告拒绝支付4****00元汇票金额。 | 复件 | |
3 | 企业信用信息重视报告 | 原告 | 被告徐****是被告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独资人,认缴出资额1****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02月09日 | 复件 | |
4 |
提交人: 提交时间:2018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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