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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破产律师:谈证券公司破产,结算备付金如何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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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破产律师:谈证券公司破产,结算备付金如何归属

破产

——解读《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在受理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证券)破产清算一案时,就西北证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的归属问题请示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宁夏高院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

一、案件基本情况2005年12月9日,西北证券因严重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关闭,并成立了由证监系统组成的西北证券现场工作组、由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人员组成的行政清算组和由南京证券人员组成的 行政托管组,负责西北证券破产前的行政清算工作。根据厦门天健华天会计师事务所审(2006)清字第0001号《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清算日资产、负债情况清查审计报告》及(2006)清字第0001 —6号《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专项审计报告》,截至西北证券被处置(行政关闭)日2005年12月9日,西北证券共有佣金收入2 089 035. 79元,富余外币结算资金8 258 218. 35元(包括美元折人民币6 938 358. 53元,港币折人民币1 319 859. 82元),共计人民币10347 254.14元。2007年1月11日,西北证券被银川中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时,关于上述佣金收入和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如何处置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2007年2月1日,西北证券行政清理组将该资金作为破产财产与西北证券的其他财产一并移交给了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上述资金划入西北证券破产财产后,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分别于2007年4月23日、2007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9曰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公示,并已进行了第一次债权分配。2007年6月18日,证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证券公司行政清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56号,以下简称证监会《56号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 五、关于被处置证券公司佣金收入。处置曰前的佣金收入除为维持日常营运所需经现场工作组同意已经提取的之外,剩余未提取的均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处置日后的佣金收入可用于维持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行,剩余的作为清算财产处理。六、关于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的处理。富余外f结算备付金是指证券公司外币结算备付金超过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与外币客户银行存款资金差额的资金(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外币结算备付金一[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一外币客户银行存款])。处置曰前富余的外币结算备付金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处置日后富余的外币结算备付金可用于维持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行,剩余的均为清算财产处理<>’’上述证监会《56号通知》下发后,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未执行该通知。2009年以来,证券公司风险办、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依据前述证监会《56号通知》,多次要求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将10 347 254. 14元退还西北证券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保护基金存款专户,用于弥补西北证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 2010年7至8月,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证监会风险办及宁夏证监局前后三次派员与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就上述事宜进行协商。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的规定,上述资金巳归属于西北证券破产财产,西北证券也已进行了第一次债权分配,现退还上述资金没有明 确法律依据,不能扣划。且证监会办公厅于2007年6月18日印发的证监会《56号通知》,印发日远迟于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的日期。故上述资金归属问题各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9月20日,证监会在大连召开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总结会,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所有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行政清理工作必须尽快完成。因西北证券的上述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是否用于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将关系到证监会对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行政清理工作能否及时收口,对此,证監会要求尽快划回该笔款项。2010年1月12日,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沪证专函〔2010〕02号致函西北证券行政清算组,同时将该函抄送西北证券工作组。《关于协调划回西北证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的函》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关于证券公司行政清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证监办 〔2007〕56号)精神,被处置公司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除维持日常菅运所需之外)及富余的外币结算备付金应冲抵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经查,在56号文件下发前,西北证券处置日前的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826万元及佣金收入208万元作为清算财产移交破产受理法院。为保持风险处置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贯性,请你组会同西北证券工作组,采取有力措施,协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退回相关资金。”近曰,证监会再次通知宁夏证监局协调务必划回该款项,宁夏证监局也将此事口头通知了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为此向银川中院提交了《关于解决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资金归属问题的报告》,请求银川中院请示宁夏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尽快明确上述资金的归属问题。

二、银川中院与宁夏高院对本案的意见

银川中院审委会经研究认为,西北证券在发展过程中,因经营不规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形成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包括外币缺口)总计 人民币224 845 740. 75元,该款项经证监会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委托保护基金公司划拨给托管证券公司,现已弥补。根据证监 会《56号通知》的规定,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资金均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用以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在专项审计检查中发现西北证券存在未将处置曰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资金10 347 254. 14元,用以冲抵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便要求证监会进行整改并退还上述资金。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上述西北证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资 金10 347 254. 14元从根本性质来讲不属于破产财产,其属于西北证券在经营业务中所产生的收益,属行政清理中的遗留问题,虽然该项收益产生于证监会 《56号通知》之前,但如果用于清偿破产清算的债权人,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且其他被处置证券公司类似问题的处理也已返还。如果西北证券不退还上述资金,将导致证监会行政清理工作无法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扫尾验收,影响整 个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进程。综上,银川中院认为,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应将10 347 254. 14元退还西 北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保护基金存款专户,用于弥补西北证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宁夏高院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证券公司破产程序是行政处置程序在 司法程序中的延伸。2007年2月1日,西北证券行政清理组将西北证券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10 347 254.14元作为破产财产与西北证券的其他财产一并移交给了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上述资金划入西北证券破产 财产后,西北证券破产清算组已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公示。证监会《56号通知》规定,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资金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并没有“用以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的相关内容,且该通 知是在银川中院受理西北证券破产清算之后作出的,与西北证券破产清算存在“时间差”。对于用于收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央行再贷款如何偿付问题,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有关领导在2005年9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的讲话精神,其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性质为普通债权。对于未弥补的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2007年11月20日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三、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问题。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公司破产时,可能存在少量应当弥补或者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而未弥补或者未收购的情况。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于该部分债权,可按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审计额或行政淸理程序中的个人债权登记额,与实际拨付的差额进行预先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预申报债权应确认其表决权额。财产分配时可对预申报的债权应分配的财产提存,收购工作完成后,按实际收购金额对应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并进行实际分配”的精神办理。综上,拟同意银川中院的部分意见,将西北证券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人民币共计10 347 254. 14元退回保护基金公司专用账户。因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日前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归属问题,涉及证券公司司法破产中破产清算财产的认定、证监会《56号通知》的适用,故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案在办理的过程中,证监会风险办向我院发来《关于商请协调西北证券破产管理人退回相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函》。函称,西北证券于2007年1月正式移送司法破产,行政清理主要工作已经完成,但西北证券1034万元处置曰前的佣金收入、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尚未按政策退回用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缺口。证监会风险办认为,根据证监会《56号通知》规定,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除为维护正常营运所需经现场工作组同意已经提取的之外,剩余未提取的均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中提取,相关资金用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处置日前富余的外币结算备付金不再从客户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相关资金用于弥补客户结算资金缺口。在实际执行中,其他证券公司均按此政策要求,将相关资金用于密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亚洲证券、武汉证券曾存在与西北证券类似情况,经协调相关破产审理法院后,所涉资金均已严格按风险处置政策退回后用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综上,请我院协调宁夏高院、银川中院,督促西北证券管理人尽快退回西北证券处置日的佣金收入和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按政策弥补交易结算资金缺口。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分析意见

本案请示的问题,为西北证券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的归属问题,即其应该属于破产财产还是应用于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第一条的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公司从事自营证券业务的自用资金。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将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存放于自有资金专用账户,而上述账户均应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该通知的第二条规定:“证券结算备付金是证券公司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营证券业务的自用资金中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用资金,专用于证券交易成交后的清算,具有履约担保作用。登记结算公司对每个证券公司缴存的结算备付金分别设立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账户管理,并依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准的规则确定结算备付金最低限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了在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照证监会《56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除为维持正常营运所需经现场工作组同意尽经提取的之外,剩余未提取的均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第六条规定:“处置日前的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不再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从上述通知精神来看,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和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是纳入到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统一管理的,因此,处置曰前的佣金收入和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不应属于破产财产。

其次,在证券公司行政处置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是保护基金公司的重要职责,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内资金均属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保护基金公司对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的资金缺口予以垫付弥补后,取得相应的代位权。此外,证券公司风险在2004、2005年集中爆发出来的时候,对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中的很多做法是边摸索、边形成经验、边规定加以固定政策的过程。本案的发生是在证监会《56号通知》发布之前,但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政策背景予以综合考虑,此通知精神应该也是适合本案情况的。而且,据证监会风险办来函反映,亚洲证券、武汉证券曾存在 与西北证券类似情况,经与相关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协调后,所涉资金均已退回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因此,相似的案情也应按照相应的政策执行。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西北证券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和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不应属于破产财产,应当退回保护基金公司专用账户。但本案还应考虑的问题是,西北证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而且进行了第一次财产分配,所以还应就相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政策向债权人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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