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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妍与中国银行辽宁分行股票及侵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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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妍与中国银行辽宁分行股票及侵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0年4月17曰 〔2000〕经他字第1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原所属的沈阳证券交易经营部为客户在股票交易中提 供融资借款并收取高额利息,是违反我国金融和股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认定 无效。融资借款与客户买卖股票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款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客 户股票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证券经营部未经客户同意,强行平仓,造成客户资 金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客户透支进行股票交易,在股市持续下跌的 情况下,可能将交易风险转移到证券经营部,其拒绝接受证券经营部平仓还款 的通知,也有过错。因此,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主要过 错在证券经营部。

赔偿数额可为客户持有的股票买人价与证券经营部平仓市卖出价之间的差 价总额,及该笔资金自卖出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原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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