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135-33555552

座机号码:020-38870111转524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手机号码:13533555552

邮箱地址:3767388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金融理财证券

广州仲裁律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导航: 律师团队精选案例

导航: 律师团队文集

导航: 律师团队简介

广州仲裁律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法槌

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 (2019)沪74 民特10号]

2015 年12 月28 日,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太公司)、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以及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签订订货合同 ,约定海太公司向西门子公司订购GIS 组合电器及在线监测系统。该合同第13.2 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018年8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法院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西门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案没有管辖权为由,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太平洋公司无锡分公司对于西门子公司起诉之裁定。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实为《订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太平洋公司无锡分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 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现西门子公司对于太平洋公司无锡分公司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并无异议,而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一种法定的债权转让亦应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之规定,故《订货合同》对于太平洋公司无锡分公司具有约束力。虽然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曾起诉西门子公司,并在诉讼中表示不受系争仲裁条款约束,但该意思表示并非在其受让债权时作出,故不符合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 条所规定的除外情形,西门子公司认为因太平洋公司无锡分公司之前的行为或表述己排除系争仲裁条款对其约束力,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本案审理中,太平洋公司无锡分公司亦明确表示系根据合同法律关系向西门子公司追偿,故西门子公司以太平洋公司无锡分公司请求权基础为侵权为由,认为双方之间无仲裁协议之意见亦难以成立,不予支持。综上,裁定驳回申请人西门子公司的申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5-3355-5552

粤ICP备161284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4 Copyright © 2018 1353355555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