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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律师:广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雷达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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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律师:广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雷达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法槌

裁判要点

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尚未办理备案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6111号民事裁定(2017年12月28日)

相关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本案系适用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云新街云东 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广州市白云区云东小区业主大会决议》, 内容为:业主大会授权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就本小区云新街12 号一楼架空层建筑区划内公共区域被侵占、被非法加建岗亭、 宿舍、厕所、围栏、道闸等相关事宜代表该小区全体业主采取 法律诉讼行动并在案件中承担诉讼职责。

同年6月25日,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广州市同和路云新街12号一楼架 空层建筑区规划用于停车位之外的其他区域归云东小区全体业 主所有;二、广州维维中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 公司),广州维维中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东小区停车场(以下 简称维维停车场)停止侵权,将违法加建的岗亭、宿舍、道闸、 通道上的车位定位锁拆除,恢复至规划原状,并保持该架空层 通往后花园的公共通道的畅通。在本案审查期间,云东小区业 主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办于2017年12 月1日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证明本届业主委员会任 期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 (2015 )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49号判决:一、确认广州市白云 区同和路云新街12号一楼架空层内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 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云新街云东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二、维 维公司、维维停车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停止侵权,具 体为停止对位于广州市同和路云新街12号一楼架空层内道闸、 公共通道上车位定位锁的使用,保持该楼层公共通道的通畅; 三、驳回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云东 小区业主委员会、雷达、黄海鸥、维维公司、维维停车场均不 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 日作出(2016)粤01民终第7999号民事裁定,认定云东小区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云 东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后向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办提 交备案报告,但未能获得备案回执。因此,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 在原审判决之后已不具备代表云东小区全体业主参加诉讼的主 体资格,裁定: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 法民四初字第949号判决;二、驳回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 诉。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粤 民申611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粤01民终799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云东小区业主委员 会在换届选举后,未办理备案登记是否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 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 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 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该条规定的备案手 续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措施,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 宜作为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法定要件。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于本案二审期间的2016年6月30 日届满,其已经经过换届选举,虽未经过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 备案,但不影响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履职,因此也不 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原二审裁定仅以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在 二审期间因换届选举后未办理备案登记为由,认定其丧失代表 云东小区全体业主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不当, 应予以纠正。

(合议庭成员:史尊魁、江萍、苏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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