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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律师:双方实际履行变更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拒付款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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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实际履行变更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拒付款违约,广州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

  关键词:房屋买卖,履行变更递件过户手续,拒付购房款注销网签

  摘要:卖家王某与买家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办理网签备案递件手续后就税费承担产生争议,买家刘某未如约支付购房款。卖家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21日,卖家王某与买家刘某签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当日买家一次性付购房款和办理过户,买家承担税费。同日,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房产证面积在手续材料有出入,未能即时过户。2016年11月3日,买家向卖家支付5万元诚意金。

  同年11月8日,双方再次来到辖区房管局,买家缴纳了3万元税款。因房管局需要核实卖家提供的配偶授权委托公证书真实性,双方未能即时过户。11月9日,卖家要求买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因买家要求卖家承担部分税金而产生争议,并以委托公证件未知真伪为由拒绝支付购房款。谈论中,买家在短信中表示,卖家要觉得卖亏要反悔,可以返还诚意金,其即可退出交易。

  2016年11月10日,卖家王某要求退还诚意金、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刘某称不接受现金,要求卖家将款项转入其指定的建设银行账户中,同时表示要咨询自己的律师。卖家当即转账退回购房款,并到房管局撤销递件过户手续。随后,买家刘某又称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配合卖家注销网签备案。至此,王某把该纠纷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刘某提起返申请,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和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律师剖析】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变更,递件过户手续购房

  李大伟律师团队接受卖家王某的委托,依法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11月15日向买家刘某发出律师函,函告解除合同,并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通过实际履行变更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买卖双方已与2016年11月9日约定了以退还诚意金的方式解除合同,卖房已按约定退还诚意金,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016年11月15日卖家向买家发出律师函之日解除合同。

  涉诉房屋是卖家王某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房管部门需要核实其配偶授权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是办理手续过程中的行政程序,不能归责于卖方,卖方对此无过错,不构成违约。仲裁庭采纳了李大伟律师的意见,裁定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从2016年10月到2017年8月,王某的房产价值从150多万增长至320多万。由此可见,只有坚守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才能得到经济市场尊重与回馈。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变更,递件过户手续,解除合同条件,购房款注销网签备案 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变更,递件过户手续,解除合同条件,购房款注销网签备案

房屋买卖仲裁1

房屋买卖仲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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