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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地产律师:支付首期款后,无法网签和按揭,诉请求赔偿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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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首期款后无法网签和办理按揭维权获胜广州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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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期房首付款,按揭手续,期房抵押

摘要:广东业主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支付首期款后,发现无法办理网签和办理按揭贷款,多次联系开发商均被无理拒绝,维权获得胜诉。

【案情回顾】

2014420日,邵某某与清远A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邵某以60万余元的价格买受位于清远市地区A公司开发楼盘的期房,A公司在收到首付款后协助邵某办理银行按揭,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楼。同日,邵某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三成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共计21万余元。随后,A公司一直拖延协助邵某办理网签及银行贷款按揭手续201512月仍未能交楼。于是,邵某到当地房管机构查询得知,在签订期房买卖合同前,A公司已把该期房抵押给当地农信银行进行贷款。在A公司还清贷款之前,邵某无法从银行顺利办理7成贷款、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A公司从交易开始时已隐瞒抵押的事实。邵某一气之下把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律师剖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要求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邵某聘请李律师团队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代理意见:原被告双方于2014420日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了首付款及相关费用,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41231日前将没有权利瑕疵的房屋交付给原告。约定交付时间届满后,被告未能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原告邵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A公司自交易开始即一直隐瞒标的房产已抵押的事实,致使最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应当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义务。被告应承担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及损害赔偿款的法律后果。

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邵某的诉讼请求,要求A公司向邵某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21万余元,支付4.2万余元的利息及2.1万余元的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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