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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律师: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买房为托,实为炒房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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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买房为托,实为炒房被判赔偿——广州房地产律师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详解

房地产

一、案情简介:

莫某欲出售广州市越秀区的一处房产,2014年3月26日,莫某与共同买受人罗某、赵某经广州美联港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促成,就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其中赵某出资,以罗某的名义签订合同,约定3月26日当日支付10万元购房定金,2014年5月13日前付清余下房款及办理过户手续。当日,赵某向莫某转账支付10万元。随后,赵某和罗某却多次找借口不履行合同义务,却从2013年10月开始以罗某的名义通过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并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放盘涉讼1707房,两人涉嫌欺诈发布房屋买卖信息,以买房为托,实为炒房。莫某遂于2014年7月委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大伟律师,将赵某、罗某二人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承担定金罚则10万元责任。

该案尚未开庭,赵某于2014年7月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称:赵某的朋友罗某经美联公司介绍想购买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号**中心1707房,房屋价格177万元。之后,罗某邀请赵某、莫某及美联公司一同前往上述1707房察看,期间赵某表示房屋的楼层、坐向、价格都比较合适,莫某遂私下将其电话告诉赵某。3月25日,赵某电话约莫某见面协商房屋出售事宜,双方经协商后以实收价179万成交,但莫某要求赵某先交付订金10万元后才签订合同,于是赵某向莫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内转入10万元,并在转账单中注明附言“购房订金”,之后因时间关系双方未能及时签订买卖合同,赵某曾多次电话要求签订合同,但莫某均不予理会。请求判令:1、解除赵某、莫某双方约定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号**中心1707房的口头买卖协议;2、莫某返还购房订金10万元给赵某;3、莫某向赵某支付利息(从本案立案之日即2014年7月2日起至返还上述订金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大伟律师代表莫某出庭答辩。

二、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赵某与莫某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10万元的性质与处理问题。

三、口头协议的效力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大伟律师认为,赵某主张其与莫某之间存在上述所述的口头买卖协议,首先,赵某现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协议,莫某对此也予以否认。其次,根据交易惯例,房屋买卖在日常生活中属于重大交易,一般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赵某主张双方采取口头协议买卖房屋有违交易惯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李大伟律师的意见,驳回赵某的诉请。至于莫某收取赵某支付的10万元问题,由于对该笔款项的性质及实际付款人等双方均存在争议,且鉴于莫某已经另案起诉,赵某可待另案诉讼明确相关法律关系后再行主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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